攻讀研究生是很多學子的夢想。然而,因幾分之差謀求調劑的考生,寄希望于考研培訓機構的“暗箱操作”。近日,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合同糾紛案,判決某教育公司和考生簽訂的考研調劑委托協(xié)議無效,退還考生全部費用。
剛大學畢業(yè)的小夏希望繼續(xù)讀研深造。2021年,他作為應屆生參加了目標院校的研究生招錄考試。成績下來以后,因幾分之差,小夏未能被錄取,便考慮調劑到其他院校。
2022年4月初,經親戚介紹,小夏認識了王某。王某稱自己可以幫助小夏聯(lián)系某教育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見面后,經協(xié)商,某公司和王某均承諾可以為小夏調劑到哈爾濱某大學。
2022年4月15日,三方簽訂了協(xié)議,約定某公司為小夏提供2022年全國研究生錄取及調劑信息咨詢服務,總費用為11萬元,王某作為擔保人。協(xié)議簽訂當天,小夏需交納5萬元定金,在獲得目標院校擬錄取名單開始公示時3日之內,再向某公司指定賬戶支付剩余費用。此后,某公司并未能成功協(xié)調哈爾濱某大學,便將費用退還給了小夏。隨即,某公司又將安徽某大學的信息告知小夏,稱可以“操作”幫助其錄取。三方又對相關調劑合作協(xié)議進行了協(xié)商,小夏重新交納了5萬元定金,但小夏最后未在協(xié)議上簽字。
2022年4月底,安徽某大學官方網站發(fā)布擬錄取名單,小夏在榜,某公司和王某便催促小夏支付尾款。小夏未按約支付尾款,原因是安徽某大學告知小夏,因其本科畢業(yè)不滿三年,不滿足該校錄取研究生的調劑要求,遂取消錄取。錯過了調劑周期,即將面臨無學可上的局面,小夏不愿意再支付尾款。
小夏主張雙方簽訂的調劑協(xié)議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且自己不符合錄取的硬性條件。某公司和王某欺騙自己,合同無法實現,故向法院主張權益,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調劑服務協(xié)議并退還自己支付的定金5萬元,且王某需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庭審中,某公司稱,小夏未能按時支付尾款,導致其未能錄取,小夏自己應承擔過錯,拒絕退還定金5萬元。
平谷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及履行合同,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本科畢業(yè)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經考試合格,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或者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錄取,取得碩士研究生入學資格。為獲得研究生入學資格,考生應當通過合法途徑,教育咨詢服務機構為學生提供教育咨詢服務亦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雙方兩次簽訂協(xié)議,雖改變了目標院校,但雙方委托服務的實質內容沒有變化,即小夏通過王某委托某公司為其辦理碩士研究生錄取名額調劑事項,該委托服務內容違反上述法律規(guī)定及教育部關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規(guī)定,擾亂了正常教育資源配置和教育秩序,有損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屬于無效合同。
法院認為,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協(xié)議屬無效合同,王某和某公司收取小夏的款項應予返還。需要指出的是,小夏、王某、某公司對此事均存在過錯,法院提出批評。當事人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平谷法院民事審判一庭法官馬文紅表示,考生求學心切給了某些培訓機構有利可圖的空間,他們頂著培訓的名義開展違規(guī)調劑,冒著風險牟利,這樣的行為不僅敗壞社會風氣,還會破壞教育領域的競爭公平性。“暗箱操作”極易引發(fā)糾紛,考生不應被虛假廣告和不良培訓機構蒙蔽雙眼,要通過正當渠道獲取信息及資源。通過“暗箱操作”取得的入學資格,不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涉嫌違法,影響的只能是自己的學業(yè)和前途。